景德镇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