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