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