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未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组织及工作制度;
(二)未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制;
(三)未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国家安全责任制以及平安建设责任制考核或者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四)未按要求配置反间谍安全防范设施设备;
(五)未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档案;
(六)未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内容;
(七)未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责任;
(八)其他妨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