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文明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通过改革发展的伟大成就展示、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活动、中华民族传统节庆等形式增强职工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

(三)开展道德建设,对职工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激发职工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和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单位风气端正良好,人际关系健康。

(四)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继承革命精神,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文体活动,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职工文化素养和健康素质较高。

(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使职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六)开展诚信建设,进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教育,普及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单位形成不愿失信、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氛围。

(七)弘扬时代新风,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勤俭节约,建设节约型单位;普及文明礼仪,职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八)履行社会责任,参加公益活动,支持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参加所在城市的文明城市建设活动,参与敬老助残、扶贫解困,助力乡村振兴。

(九)环境干净整洁,各类设施完好、功能齐全。

(十)领导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有力,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职工积极参与建设活动,主题建设活动行业特色突出、氛围浓厚、成效明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