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自评,可以向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起始申报县级文明单位。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