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一年以上,取得明显成绩,经过自评,可以向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起始申报县级文明单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