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监视监测等措施,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

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生态修复方案,逐步恢复、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

单位和个人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内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除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禁止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地方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