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以及候鸟主要迁徙通道、迁徙停歇地、繁殖地、越冬地,合理设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测、预报工作。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共同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边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处理等防控工作,防止野生动物疫情传入和传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