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采取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的单位。包括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其他集中式供水单位)。
(二)二次供水单位,是指采取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水站或者用户的供水方式的单位。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单位(有独自制水设施的除外)。但不包括无负压等封闭式供水单位。
(三)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五)水质处理器(材料),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所列"水质处理器"和"水处理材料"。
(六)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农村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下或者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