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水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