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体系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定期对农村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