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