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