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九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不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