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五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