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非经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