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