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方便公众监督。

公民有权依法对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空间开展城镇绿化建设,创建园林式单位、小区、庭院,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