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修补;修补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绿化、林业部门组织修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开采、恢复原貌,没收开采设备和违法所得,限期修补或者由自然资源、绿化、林业等部门组织修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5%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采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补植;补植不符合要求的,由绿化、林业部门组织补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处以被伐林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修补;修补不符合原有地貌的,由自然资源、绿化、林业等部门组织修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每个墓穴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