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超期每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