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临时占用城镇绿地,应当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绿地所有者相应补偿。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提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占用单位应当在被占城镇绿地显著位置公示占用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时限等相关信息。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抢险救灾实施单位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