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规划、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前完成。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绿化建设活动时,不得减少原有的绿量。

规划建设电力、通信、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地上设施应当不影响树形完整及树木正常生长,地下设施应当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新建设施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

地方法规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