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九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创新、利用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