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饲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