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科研、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花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