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集、采伐天然种质资源;(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三)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四)露天采矿、挖砂、取土;(五)开垦、放牧、烧荒;(六)其他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