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电梯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