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