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权限或者根据委托,做好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