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夜市摊点等在经营中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超出国家噪声环境质量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夜间、午间等规定时间内进行建筑施工、装修、加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