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违法建筑已经投入经营使用的,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