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环境卫生第二十二条有效村庄可腐烂垃圾采取堆肥还田、科学填埋等源头减量措施就近就地科学处置,不可腐烂垃圾应当集中处置。不具备垃圾转运条件的村庄,可以就近就地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方式处理。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