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环境卫生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统筹推进乡(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维护本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动员村民参加环境卫生清洁活动,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村庄生产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