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第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