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绿化成果,不得随意更换绿化乔木及调整绿化区域和减少绿地面积。确需更换绿化乔木及调整绿化区域和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进行听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