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因交通或者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城市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