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