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二章 普及内容和形式第七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采取下列形式:(一)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传播;(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盲文编写和制作图书、音像制品、电子产品等出版读物;(三)举办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讲坛、论坛、研修班、征文、专家咨询、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四)利用开放式场馆、展厅、基地、宣传栏、公益广告牌等场所和设施进行宣传;(五)其他普及形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