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社会科学普及场所、设施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