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4年1月16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月16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办法》等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月1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

二、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