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6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办法》等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1月1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
二、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