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费方式、期限。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