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自收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之日起十日以内将罪犯移送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罪犯改造情况,并及时将罪犯移送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