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监狱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对罪犯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或者自诉案件的自诉状复印件、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的,应当一并送达财产性判项实际执行情况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交付执行时未被羁押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先行将罪犯收押或者追捕归案。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