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章 监狱/第三节 监狱人民警察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收押和释放罪犯;(二)维护监管秩序与安全;(三)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教育改造,管理罪犯的生活和卫生;(四)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考核、奖惩;(五)提出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建议;(六)处理罪犯申诉、控告、检举;(七)预防、制止和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活动;(八)押解罪犯;(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