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章 监狱/第二节 监狱的安全警戒第十八条尚未生效监狱安全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工作体系。监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机关、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在监狱反恐防暴、押解罪犯、疾病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协同处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