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尚未生效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协助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