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十二条未标注、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分别改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并将其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修改、废止的决定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