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未标注

修改为:“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信息。”

删去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修改、废止的决定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