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未标注

修改为:“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目录的规定,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应级别的实验室进行。”

修改、废止的决定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