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七)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