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1月29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刑事检察监督。依法履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